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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宋史论坛2019 年第1期纪要(总44期) | 201905-11(总第936期)

*转自会讲宋史

  

  2019年4月日,杭州宋史论坛举行2019年第1期,由浙江文物考古研究所郑嘉励主讲,主题围绕《蓝田吕氏家族墓园》考古报告展开,主要讨论三个问题:蓝田吕氏家族和墓地的形成、墓地的布局及其成因、夫妻合葬的行为模式。


一、蓝田吕氏家族和墓地形成


      郑嘉励首先介绍了蓝田吕氏家族墓地的考古研究工作。自2006年发现陕西蓝田吕氏家族墓地,经过多年发掘,至2018年出版考古报告书《蓝田吕氏家族墓园》(以下称《报告》),材料全面披露。墓地从北宋熙宁七年(1074)延续至政和七年(1117),延续四十多年,共葬有五代人,其中,少数第五代成员,均为夭殇者或未出嫁的女子,其实,主要是从吕通、吕英和吕蕡,至大字辈、山字辈成员四代人,总计29座墓。


      该墓地最重要的价值,是其独特的墓地布局和丰富的随葬品,为同期士大夫家族墓地所仅见。

      因为有大量墓志,其家族世系和墓地形成过程,非常清晰。墓地以吕通(墓葬编号M8)为祖坟,共有两大房派组成,长房吕英(M9)——大圭(M12)、大雅(M1)、大章(M16,夭殇)——山字辈成员;二房吕蕡(M17)——大忠(M20)、大防(M3)、大钧(M22)、大受(M14,无子而卒)、大临(M2)、大观(M28)——山字辈成员

      其中,吕大忠、吕大防、吕大钧、吕大临号称“蓝田四吕”,最负盛名。吕大忠为神宗、哲宗两朝的重臣;吕大防,元祐年间长期任宰相,宋哲宗亲政后,贬死岭南;吕大钧,是关学代表人物张载最忠实的门生,撰有《吕氏乡约》,以古礼教化乡人;吕大临,学术成就最高,先师从张载,后改游程颐门下。吕氏兄弟,勤于著述,稽古考订礼文制度,并在婚丧祭礼中,恪守礼法,“一切本于古礼,不用流俗”,推行至家族和乡里之间。张载曾经自豪地对程颐说:“关中学者,用礼渐成俗”,程颐表示认同:“自是关中人刚劲敢为”。


      据出土墓志可知,吕英一支长期居住于郏城(今河南中牟县),而吕蕡徙居京兆府蓝田县,遂为蓝田吕氏,至吕大忠、吕大防仕宦显贵,家业始大。在熙宁七年(1074)以前,在“蓝田县玉山乡李村之原”已经形成家族墓地,葬有吕通、吕英、大受诸人。

      熙宁七年七月,吕蕡卒,葬于“蓝田县白鹿乡太尉原”,“其治命曰:吾葬兵部府君(吕通)之墓,骊山西原道险非计,当迁于平易地,使世世不以葬劳人,且慎毋惑术家五姓言语及浮屠氏之斋荐者,故今并以兵部之丧改窆于新兆云。” (《吕通墓志》)吕大忠、大防等人遵嘱将把李村家族墓地废弃,已有墓葬全部改迁至“太尉原”今址。两大房派成员,不论生前居于郏城或蓝田,均葬此处。

      吕大忠、吕大钧诸兄弟治父丧,当然“一切本于古礼”,墓地的规划原则,也确立于熙宁七年。


 

二、墓地布局及其成因

 

      吕氏家族的太尉原墓地,共29座墓(成人墓20座,未成年人9座);家庙遗址1处(《报告》将其命名为“家庙”,但未说明依据)。郑嘉励认为,其性质应该是“墓祠”,据清《蓝田县志》收录明戴珊《吕氏祠堂记》,明成化年间“知县刘振复其墓,即废址作祠堂”,以供奉四吕陵位,性质显然是墓前的祠堂。而吕氏即便有家庙,也应位于居址,而非墓地;墓祠后神道,神道对应墓地的中轴线;四周缭以墓域(域沟)。

      墓地呈西南—东北走向,南低北高,地形逐渐抬升,神道两侧原来共用有一套石像生。



      郑嘉励指出,吕氏墓地共分成四排,纵横分明,规律明确,《报告》对墓地规划有精彩的分析:墓地格局如同家族世系表一般纵横有序,横向确立昭穆,竖向确立嫡庶第一排,以吕通辈分最高,东侧吕大章、大受墓,系吕通早夭的孙辈;第二排,自东向西共8座墓,为第二代成员吕英、吕蕡墓,及他们夭殇的孙辈;第三排,凡12座墓,为第三代“大”字辈家族成员,另有早夭男孙或未出嫁的女儿;四排,共6座墓,为第四代“山”字辈家族成员。横向体现昭穆:父子昭穆不同,则不同排;祖父与夭殇孙辈,昭昭或穆穆,则可同排。


纵向的轴线上,有吕通、吕英、吕大圭三墓,为嫡长序列。其位次安排,以第三排“大”辈成员墓最见匠心——先以嫡系确定中心尊位,然后,以年齿为序,以左(东)为尊,依次分列左右。吕大圭居中,因为其为长房嫡孙;年齿最长的大忠,居左一位;年齿第二的大防,居右一位;大钧,居左二;大临,居右二;大观,左三;大雅,右三。如此如同家族世系表一般秩序井然的墓地,当然是蓝田吕氏刻意践行“古礼”的结果。


郑嘉励特别提到,尤其是吕氏家族因为支子(次子吕蕡一支)而显贵,墓地也由他们主持,而嫡长子吕英、嫡孙吕大圭远居河南,生前无论官位,还是学术地位,远不及“蓝田四吕”,而他们能够居于墓地中心,完全是因为他们的“宗子”身份。墓地规划呈现出明确的“大宗”墓地特征,为两宋士大夫家族墓地所仅见。

      关于蓝田吕氏的葬礼摈弃流俗,按照古礼施行,在出土墓志、《宋史》多有记载。四吕作为张载“以礼为教”主张的忠实信徒,一是主张复古,二是标榜践行,张载对宗法制度的构思也强调以“大宗之法”的实践(范立舟《张载对宗法制度的构思》)。凡此种种,显然直接影响了蓝田吕氏墓地的规划。

      郑嘉励强调,吕氏家族墓地是高度理想化的、激进的“复古”墓地,但《报告·第四册》(第1111页),引用郭璞《葬书》解释墓地的地形特征,恐怕并非实情。其实,吕氏墓园并无太多世俗的风水因素,墓地的选址只是程颐《葬说》宅兆(墓地)“卜其地之美恶”,同时“惟五患者不得不慎:不为道路、不为城郭、不为沟池、不为贵势所夺、不为犁耕所及”的标准,这只是阴宅卜址的朴素理性,与巫术的“堪舆”无关,《吕蕡墓志》明确说明墓地改址只是因为“骊山西原道险非计,当迁于平易地,使世世不以葬劳人”的原因,而非出于风水考虑。

       《报告》第1107页,甚至认为“吕氏墓园在选址方面应包含有五音姓利之说的某些因素,此条于宋陵有相近之处”。这个说法就更不对了,其实,吕氏墓地并无“五音”的因素,如果按照“五音墓地”的择址,是绝无可能形成前述纵横分明的“大宗之法”墓地的。


 

三、关于夫妻合葬的行为模式


      郑嘉励随后对吕氏家族的夫妻合葬模式进行了分析。墓地第4排为“山”字辈成员墓葬,位次紧跟在生父之后,如吕锡山妻侯氏和继室齐氏(M25),居于生父大忠墓后;吕义山,居于生父大钧后。以此类推。

      但是,《报告》可能对第四排墓主人身份可能发生了误判。比如,M4的墓主人应该不包括吕景山,M25墓主人应该只有两位女性,而不包括吕锡山据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记载,吕锡山、景山等人,随宋室南渡,寓居四川,中原沦陷后,应该没有机会归葬祖茔。

吕錫山侯氏、齐氏合葬墓


      郑嘉励比较了蓝田吕氏家族墓地与江南地区宋墓的差异,指出由于合葬方式不同,北方河南、陕西、山西宋墓的墓主人判断会困难很多。这与南北方夫妻合葬不同的行为模式的差异直接相关。

      江南地区夫妻“异穴合葬”,流行长方形双穴并列的墓室,男左女右,以隔墙分开,夫妇墓志也随葬各自的墓室,绝不会混淆苏轼《东坡志林》称该葬制为“同坟而异葬”或“同垅而异圹”,因为夫妇死有先后,葬后死之人时,如见先死之人尸首腐败,恐伤孝子之心。两圹之间留有通道则可以满足“彀则异室,死则同穴”的要求,苏轼称其“最为得礼也”,认为这是最理想的夫妻合葬形式。

      而中原地区流行土洞墓,或多边形的穹隆顶仿木结构墓室。如蓝田吕氏墓地,土洞墓的前、后室,前室一般为丈夫,后室为妻(但也有例外);如果前后多妻,后室则分左右。墓室挖掘,一般始于丈夫卒后,若妻子先卒,则棺椁暂厝,待丈夫去世后一并下葬,所以两个或多个墓室,往往并非一次性开挖,墓室各自独立,墓底各有高差。但是,墓志并不置于墓室中,墓葬一经盗扰,不同墓室的墓主人判断就容易出现错误,甚至不能判断其有没有正式下葬。



      

      至于多边形穹顶仿木构的单室墓,夫妻多人、甚至多代人“同穴合葬”,按辈分尊卑排列骨殖,据《大汉原陵秘葬经·辩掩闭骨殖篇》曰:“凡掩闭骨殖,先从卑者下,尊者末后,时辰正,方可下也。孝子亲自入墓堂内安葬骨殖,依其次第,如或有四妻五妻者,头妻在左肩下,次妻在右肩下,次三在左腋下,次四在右腋下,次五在左腋下,次六在右腋下,如有幼孙,孙男女安左右。这金、元时期北方葬俗。这种葬法,在当时或许身份标识不会混淆,但是今天的考古工作者,则无从准确判断墓主人具体身份。多人“死葬同穴”,死有先后,就有两种行为模式,一是先将逝者暂厝,待积攒到足够数量,一次性下葬;一是随时开启墓穴,苏轼的“夫妇死有先后,葬后死之人时,如见先死之人尸首腐败,恐伤孝子之心”的感慨,确实是有感而发。


白沙宋墓


      明代帝陵和藩王墓,地面墓园的平面布局和风水择址,都是“江南式”的,但在地下玄宫,帝后“葬同穴”,却又放弃江南地区的夫妻异穴合葬的做法,回到中原的传统。多具棺木,露陈于棺床上,不知是什么缘故?可能是“葬同穴”的理想吧。在中原地区,这种做法是可行的。但在江南卑湿之地,地下水位高,就有问题。江西益藩王墓即采取同穴合葬的形式,葬后死之人,每每见到先人腐朽的惨状,嘉靖年间以后,竟然又在玄宫内给不同的棺木打起了三合土的“灰隔”。

 


三、随葬品中的仿古器物和《考古图》《宣和博物图》


       郑嘉励之后就吕氏家族墓地出土器物展开讨论,提出吕英墓(改葬于熙宁七年)内出土的耀州窑青瓷簋、吕大雅墓随葬铭刻墓志或祭文的石磬、吕至山墓随葬真古器等现象,很值得关注。吕英墓出土耀州青瓷簋,完全模仿西周铜簋,这是今天所见年代最早的仿三代铜器造型的瓷器制品。

      自宋神宗元丰元年以降,祭祀天地的“器用陶匏”,应该与宗庙祭器有所区别,逐渐成为当时君臣之共识。《宋史》卷98《礼志》载:“元丰元年,详定礼文所言:本朝昊天上帝、皇地祇、太祖位各设三牲,非尚质贵诚之义,请亲祠圜丘、方泽正配位皆用犊,不设羊豕俎及鼎匕,有司摄事亦如之。又簠、簋、尊、豆皆非陶器,及用龙杓。请改用陶,以樿为杓。” 又,《宋会要辑稿·礼》载:(大观四年四月二十八日,议礼局)又言,……历代崇奉以为天地大祠,故牲以茧栗,席以藁鞂,器以陶匏,其仪必与昊天上帝、皇地祇等。今太常祠感生帝、神州地祇仪注,牲用茧栗,席用藁鞂,已合古礼,而所用之器与宗庙同,则为非称。伏请自今祠感生帝、神州地祇并用陶匏。……从之。”

      郑嘉励从祭器材质变化入手,提出元丰元年(1078)朝廷已批套生产陶瓷祭器簠、簋、尊、豆等,祭祀天地使用陶器是“尚质贵诚”的需要;大观四年(1110)议礼局强调祭祀天地与宗庙有别,需用“陶匏之器”,由宋徽宗批准,说明祭祀天地“器用陶匏”制度自神宗后的哲宗朝并未执行,使用较金铜祭器朴素的“陶匏之器”,体现古礼“尚质贵诚”的精神,这股“朴素之风”肇始于神宗朝,于哲宗朝有所反复,至宋徽宗大观四年重新确立。强调陶器“尚质贵诚之义”,应该是熙丰变法在礼制中的体现,这也与元丰、元祐年间对变法的态度反复有关。

      由吕英墓可知,发现早在元丰元年以前,士大夫家已有以陶瓷成功仿制三代礼器的实践,更可见神宗、徽宗两朝郊庙祭器改革之历史背景。更重要的是,造型上如此准确的仿造,而用陶瓷材质,作为士大夫家生前实用和身后随葬之器(《报告》推测青瓷簋用以置吕英火化骨殖),尤其耐人寻味的,士大夫家通过仿古制作,追求三代古器的精义,并应用于日常的生活中,以达到“形容仿佛。以追三代之遗风”(《考古图后记》)的精神追求。

      《报告》第四册“研究编”,颇有一些大胆推测,因为商周秦汉的真古器,不见于“大”字辈成员的墓葬,只见于“山”字辈成员的随葬。如吕至山墓(M29),其子吕世修在战国鼎、汉洗、唐代带流洗上加刻铭文“隹政和元年十一月壬申,孤子吕世修为考承议郎乍敦,以内其圹”,作为乃父的随葬品。这些器物显然都是吕氏家族的收藏品,

      《报告》推测这是因为“大”字辈的孙儿辈,到了北宋末,家道衰落,眼见金人即将南侵(这是不可能的)或时局不好,料定家藏的三代礼器必不为我有,与其为商贾或外夷所夺,不如埋入墓室,为家族永久保存。

      这种推测当然没有史料依据,但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发。这可能确实于当时的社会形势有关,大观、政和年间,宋徽宗着手礼制改革,以出土古器为本编撰《博古图》,为全面改造礼器而准备。大观二年(1108),下诏图绘士大夫家藏古器,并鼓励士大夫家进献古器。政和三年(1113)《博古图》成书,设置礼制局,正式考试改造礼器。这场运动,大大威胁到士大夫家的收藏,大量铜器因此进入内府,成为宣和殿的收藏。从现存《宣和博古图》中,确实也能看到先前著录于吕大临《考古图》中的私家藏品。

      吕至山墓下葬于政和元年,以古器随葬,避免其为朝廷所夺。如此推测,固然不可定论,但比《报告》的推测合理很多。

 

四、考古报告的编写

 

      最后,郑嘉励就本书的编写谈了自己的看法,认为历史时期墓葬的考古发掘报告,其实不难阅读。而阅读的主要障碍,主要是因为复杂的、繁琐的编号系统:比如墓葬,只要墓主人明确的,在首次出现或表格中,当然有必要标注M1、M2之类的墓号,但在论述时应该直接称吕英墓、吕大圭墓,不宜以编号相称;同一座墓葬的前、后室,径称“前室”“后室”即可,无需命名为S1、S2;一号壁龛、二号壁龛,也不必命名为K1、K2。 复杂的编号,严重干扰阅读。我们知道编号是为了叙述和记录的方便,将“前室”“后室”命名为S1、S2,并没有带来记录的便利,而是大大增加了阅读障碍,这是得不偿失的。考古报告既有档案的属性,也是面向读者的文本,在记录的规范和文本的可阅读性之间,应该保持适度的平衡。

      其他的问题有,有些墓葬的平、剖面图,未能编排在一起,有些甚至跨了好几页,阅读不便;墓志的录文,先以繁体字录一遍,然后以简体字再录一遍,叠床架屋,殊为无谓。

 


      随后,与会学者就郑嘉励报告涉及的丧葬仪制、宗法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讨论。讨论集中在墓地体现的宗法制度。关于葬式学者提出,“五音葬式”在选择安葬穴位时,是否是采取只以五音的择葬规则选择尊位,作为家族尊长的葬地,其他家族成员的安葬则依据昭穆原则,依不同行辈安排葬地。这样采取家族成员族葬方式才有操作的可能。五音与昭穆是否在这一操作方式下融合为一体。也有学者指出,宗法制度和世爵制度是相互配合,在宋代的制度下袭爵与宗法制度有错位,严格的宗法制度即使在宗室内部也无法贯彻。如何在葬制中实践宗法制度,蓝田吕氏提供例证值得深入探讨。学者们还就蓝田吕氏家族墓地的安葬方式、嫡庶与葬地等问题进行了讨论。

       本次沙龙除主讲人外,浙江大学关长龙、浙江大学陈志坚、浙江大学杜正贞、浙江大学傅俊、浙江文物考古研究所李晖达、浙江浙江省社科院王宇、浙江古籍出版社况正兵、华东师范大学刘成国、杭州师范大学申绪璐、杭州师范大学马强才、杭州师范大学姚永辉、中国计量大学何兆泉、杭州市社科院魏峰参加讨论。记录魏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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